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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盈娱乐(捷捷盈配资)贝盈网配资,又一证券分支机构老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年内已处罚29名人,

时间:2023-05-12 09:09:44 undefined 点击:6

#普法行动#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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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某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个人及所在分支机构管理混乱被处罚

当事人:黄某峰,某证券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

经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黄某峰主要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项是个人违规,一项是管理责任。

个人违规方面:当事人因涉嫌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1年 9月15日取保候审),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此,监管部门是认为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结合当事人涉嫌犯罪并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极可能违反的是第十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而第九条主要禁止的是: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管理责任方面:当事人担任台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分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存在授权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对客户风险测评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此,监管部门认为其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依规,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黄某峰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年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罚总体情况

算上本例,年内已有29名分支机构负责人被监管部门处罚。

从处罚类型上看:4人被行政处罚(其中人同时被采取三年市场禁入),5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人被责令改正,4人被监管谈话,13人被出具警示函。

总体上看,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的情节是相对比较严重的,仅有不到一半的负责人是被采取出具警示函。

从违规事由上看:因承担管理责任被处罚的有13人次,因谋取不当利益(行贿受贿、飞单、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等)的有9人次,因违法买卖股票/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有5人次,因违规展业(为客户融资或出借账户提供便利等)的有4人次,因虚假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1人次。

总体上看,有近一半的负责人是因为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被监管问责,同时更有19名负责人是自身出了问题,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掌握的资源和优势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由此,也是提醒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并在利益诱惑面前做到懂底线、知敬畏;在管好自己和带好团队方面,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罚案例汇总

按照时间由近及远的顺序,处罚案例汇总如下:

1.2021年11月,浙江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彭某,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彭某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2.2021年11月,河北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张某,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2021年7月6日变更负责人,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张某作为营业部总经理,对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3.2021年10月,上海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琴,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在银行渠道引流开户活动中将开户奖励简单与开户数、客户资产值等挂钩,未将员工展业行为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时,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依据不够充分合理;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未能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李某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4.2021年9月,湖南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徐某业,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

5.2021年9月,四川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赖某,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2021年8月,黑龙江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姜某波,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员工存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向客户明确推荐股票未提示风险并承诺收益行为;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员工执业行为监测处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姜某波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合规运营应当承担责任。

7.2021年8月,黑龙江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仁,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两名原员工向投资者传递非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李某仁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合规运营应当承担责任。

8.2021年8月,某证券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杨某,被监管部门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该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杨某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9.2021年7月,青岛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龙,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从事拍卖平台宣传活动。

10.2021年7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强,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推荐非所在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并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行为。

11.2021年5月,某证券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帖某卫,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处以20万元罚款。

12.2021年5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周某民,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介绍他人开展委托理财,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作出相关承诺。

13.2021年5月,陕西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汤某,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存在:经纪人在其他机构兼职,违规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营业部员工执业行为监测不到位,正在使用的办公电脑MAC地址未录入风险管理平台系统等违规问题。汤某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4.2021年4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15.2021年4月,陕西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被监管部门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

16.2021年4月,某证券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某,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某实业集团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某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重庆某汽车系统公司独立董事。

17.2021年4月,某证券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某酒店公司经理。

18.2021年4月,某证券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所在分公司存在:一、公示信息不准确。你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你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你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张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9.2021年4月,四川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杰,因违法买卖股票和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监管部门采取3年市场禁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1.对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2.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20.2021年3月,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该分公司存在:一、郭某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二、分公司存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郭某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1.2021年3月,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夏某超,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该分公司存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夏某超作为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对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2.2021年3月,某证券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程某峰,被监管部门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23.2021年3月,山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某春,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24.2021年3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江某涛,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25.2021年3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联,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

26.2021年3月,某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韩某军,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所在分公司存在:一、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分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二、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韩某军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7.2021年2月,北京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姚某,被监管部门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28.2021年1月,福建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玲,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及其本人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陈某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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