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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赢网配资平台(百亿配资)贝盈网配资,1-5月共16家次证券经营机构及43名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被处罚,

时间:2023-05-12 09:12:30 undefined 点击:7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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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5月,监管部门共给16家次证券经营机构和43名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出具了57张罚单。

机构罚单16张(含3名个人):均为监管措施,其中山东局4张,陕西局3张,重庆局和江苏局各2张,上海、广东、福建、青岛和新疆局各1张。处罚类型上看,“责令改正”10张(其中还有1张同时暂停新开户三个月),“出具警示函”6张,另有3张罚单同时处罚了相关个人(共3人)

人员罚单41张(共40人):市场禁入2张(同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3张(均为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监管措施26张(“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张,“责令改正”1张,“监管谈话”2张,“出具警示函”20张,)。其中证监会4张,重庆局8张,广东局6张,四川局5张,上海、湖北和陕西局各3张,江苏局2张,北京局、山东局、湖南局、安徽局、青岛局、浙江局和新疆局各1张。从违规事由上看,主要集中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三个方面。

(一)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主要包括:业务许可证有关问题、未按要求报告等。

认定事由:

1.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某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但你分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违规行为。

2.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分公司未及时处置王某的兼职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分公司未及时发现陈某的兼职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分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

5.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总部发现下属营业部负责人杨某涉及组织出借客户证券账户进行场外配资被民事诉讼,并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营业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重大事项

6.公司存在未申请换发原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即关闭原营业场所的行为。

7.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楼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直至2020年6月24日《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住所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0楼、11楼”变更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1楼”。

8.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监管部门报送。

9.公示信息不准确。你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你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

10.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

11.营业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二)业务管理

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适当性不到位、营销/推广不合规、违规提供服务、客户异常监控与核查不到位等。

认定事由:

1.营业部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2.营业部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3.营业部未对部分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

4.营业部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

5.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6.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

7.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

8.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

9.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

10.分公司存在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

11.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

12.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13.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14.营业部负责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

15.营业部负责人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16.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但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17.担任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

18.担任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19.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公司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20.在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21.在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22.任职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向营业部客户推荐非所在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3.在担任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介绍他人开展委托理财,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作出相关承诺。

24.在分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三)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廉洁防控不健全、违规行为管理/监测不到位、员工日常管理与考核不完善等。

认定事由:

1.营业部原负责人杨某、员工王某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

2.营业部员工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3.分公司负责人违规担任重庆佰富江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4.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违规担任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任职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同时入职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理财经理。

6.营业部负责人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7.营业部存在经纪人在其他机构兼职,违规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8.2017年至2018年沪深交易所先后3次对营业部负责人杨某、王某光组织出借的客户证券账户下发异常交易预警调查函,营业部未如实向公司总部报告情况,营业部异常交易监控、合规管理和内部制衡失效。

9.营业部员工执业行为监测不到位,正在使用的办公电脑MAC地址未录入风险管理平台系统。

10.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使用营业部电脑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况。

11.营业部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

12.营业部一前员工长期在客户交易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13.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

14.营业部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

15.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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