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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资本控股厦门(红太阳配资)国融资管,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时间:2023-05-12 09:27:28 undefined 点击:15

一、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二、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以上2、3、4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三、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

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四、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五、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国融资本控股厦门(红太阳配资)国融资管,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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