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壹口 券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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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9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见证人员的身份参与部分客户的融资过程的违规行为。
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中,《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开展融资业务被处罚
2019年以来,算上本例处罚,已有14名证券从业人员因此被处罚,其中营业部负责人7人,一般从业人员7人。
一、营业部负责人违规
1、2021年3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
2、2021年4月,陕西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
3、2021年2月,北京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姚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4、2020年4月,北京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5、2019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以及擅自销售非所在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
6、2019年5月,福建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卢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擅离职守、未能勤勉尽责等行为。
7、2019年3月,内蒙古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
二、一般从业人员违规
1、2020年8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罗某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
2、2019年12月,厦门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古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股票,并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3、2019年12月,湖北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郭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4、2019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田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以及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
5、2019年7月,福建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黄某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6、2019年5月,福建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等行为。
三家证券经营机构因此被问责
除个人违规被罚外,个别机构在这方面也栽过跟头:
1、2021年4月,陕西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原负责人杨某、员工王某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且杨某、王某小光介绍参与融资的场外资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响恶劣。
2、2020年7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3、2019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公司未能有效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未及时报告、处置重大异常行为,在分支机构管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等方面存在不足。
融资融券业务是法定专属业务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20条明确: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保荐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法定专属业务,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从事该四类业务。
从近年来的监管处罚看,该领域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严厉打击的领域之一。对此,证券从业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意识到这一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是比较严重和恶劣的!
另外一点,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从业人员无论扮演什么角色、主观意图如何、客观结果怎样、是否从中获取好处,只要参与之中,不管作用大小都是要承担责任被监管处罚甚或面临刑事责任的。合规展业,一定要做到合规在前,展业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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